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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新聞

    《金融穩定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專家提出這些期待
    作者:cdyhjy    發布于:2022/12/29   來源:21經濟網
    摘要:

    作為一部備受關注的法律,《金融穩定法》的出爐越來越近了。

    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以下簡稱《金融穩定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據悉,為健全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機制,維護金融穩定,國務院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金融穩定法草案的議案。

    據新華社報道, 此次提請審議的金融穩定法草案,立法的總體思路是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觀念,著力完善金融風險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處置全流程全鏈條制度安排,明確相關職責和措施;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壓實相關方的風險處置責任,既防范系統性風險,又防范道德風險;堅持權責一致,立足國情,依法合理界定職責分工,健全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金融穩定法》的基礎性作用

    2022年“兩會”期間,有代表提出制定金融穩定法的議案。議案認為,開展金融穩定立法,建立金融穩定機制,是防范化解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建議盡快出臺金融穩定法,切實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

    今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職責,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沈陽師范大學校長楊松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金融穩定法》定位一定是金融領域的基本法,是貫徹國家在金融領域中統籌安全與發展的新理念,構建新的發展格局的成果。這就意味著,金融領域的發展與安全,應該由《金融穩定法》來定一個基調,而不僅僅就是金融領域的風險如如何化解、如何預防、如何處置等話題。

    某金融領域專家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制定《金融穩定法》,建立健全針對金融風險尤其是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的防范、化解、處置機制,有利于在法律層面補足短板、未雨綢繆,為提升我國金融風險防控能力提供制度保障。

    當前《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都在修訂過程中,而《金融穩定法》進度可能更快。

    楊松高度肯定和贊揚這樣的立法節奏。她表示,這就意味著金融領域的法律,不是就針對現象立法,而是具有系統思想,把金融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統籌好發展與安全的關系。而金融安全的重要抓手就是《金融穩定法》,需要系統地回答金融的結構、如何服務實體經濟、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如何運轉、系統性重要機構的功能、金融基礎設施安全等問題。

    另外,楊松建議,法律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需要適度超前立法。比如,要做好《金融穩定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以及考慮我國金融領域的法律域外適用問題和金融數據的安全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與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車寧、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副研究員陳蘭蘭也認為,“《金融穩定法》更應該是統一協調的金融穩定制度基礎,而非專門的金融風險處置法”。

    以國外經驗來看,無論是德國于2008年通過的《金融市場穩定法》抑或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第一部分“金融穩定法”,其立意都更為宏遠,架構也相對開放,重點是整合監管資源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而不應成為某一具體監管工作的專門法律。

    風險處置堅持市場化、法治化

    陳蘭蘭等人認為,從《金融穩定法》的文本內容和立法技術觀察,風險處置既是其規范制定的重要來源,也是其施行的主要目的。

    截至稿件發布,本次提請審議的《金融穩定法》草案尚未公布全文!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比該法征求意見稿與新華社報道,發現部分表述略有調整。比如,并未強調,“規定金融風險處置必要的手段措施”。

    對此,北京市破產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文建秀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本次立法是站在頂層設計的高度,建立金融風險化解與處置的基本原則,搭建金融風險安全的宏觀管理框架,為整個金融行業的風險管理提供方向性指引。但鑒于具體金融風險處置手段、措施的實踐多樣性及創新性,在一部立法中難以全面妥善協調并長久運用。因此通過單獨立法、授權立法或通過和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銜接予以實現,更為實際。

    此次提請審議草案中,進一步明確了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化解理念。

    文建秀認為,該理念是近年重大金融風險事件化解的全面經驗總結,是依法治國原則在金融領域的深入體現。該理念充分反映了以市場的手段解決市場的問題,體現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及對契約自由的尊重,有利于減少行政手段對市場的不當干預。而法治化是與市場化相輔相成的另一面,體現了對市場手段的邊界約束,是追求更加公平與公正的市場化。

    在文建秀看來,即將出臺的《金融穩定法》通過法律形式將金融風險化解、處置及監管的整體架構予以明確,對于消除監管真空、全面防范金融風險具有重要的劃時代意義。從具體的措施看,通過建立不同部門的協調機制、壓實相關機構及個人的主體責任、明確金融穩定保證基金的來源及運用規則,為金融風險化解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落地基礎。這些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金融監管的問題導向及系統觀念,是對近年金融風險化解實踐的全面總結,是貫徹落實市場化、法治化理念的必然結果。

    車寧、陳蘭蘭也建議,《金融穩定法》還應對于一些在相關業務領域發揮比普通公共服務更為重要的關鍵作用、甚至具有一定自然壟斷色彩、監管失靈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發生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風險化解和處置作出直接規定,在實踐中遵循一致的監管標準和要求。

    做好與現行制度的銜接

    文建秀還認為,在當前金融機構持續市場化改革、民營及小微金融機構紛紛建立的情況下,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準入及退出機制已經成為金融市場成熟與否的重要標志,F行制度下,金融機構破產需在《破產法》框架下進行,但現行篇《破產法》無法重點顧及金融機構債權的特殊性及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導致實踐運用存在諸多制度真空或障礙。因此,期待此次立法能夠進一步建立與金融機構債務相適應的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實現監管與司法的對接、風險處置與司法重整的對接。

    前述金融領域專家也建議,對于現有的一些制度,《金融穩定法》也應考慮做好銜接。

    比如,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之一,其職責和使命就是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通過風險監測、早期糾正、風險處置等職能,實現對風險的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從國際成熟實踐看,存款保險機構發揮著處置當局或處置部門角色,在審慎監管、早期糾正無效后,及時進入處置階段,由存款保險機構采取市場化的處置措施進行快速有序處置,維持基本金融服務持續,化解涉眾風險,促進問題機構恢復正常經營或平穩退出市場。但目前,我國法律層面尚未明確存款保險機構作為處置主體之一的定位。

    因此,該專家也建議,為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在金融穩定中的作用,有必要明確存款保險機構為處置部門,并在《金融穩定法》中明確賦予其必要的處置角色和處置措施。

    (信息來源:21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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